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有效公正地处理发生在各个环节的教学事故,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因过错在课堂教学、考试、教学管理、教材组织和教学保障等各个教学环节中出现的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并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行为。
依后果和情节轻重将发生在教学各环节中的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严重)、二级(比较严重)、三级(一般)。具体分类如下:
第二条 课堂教学
一级:
(1)在课堂上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影响恶劣;
(2)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及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内容;
(3)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
(4)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连续缺课达到6课时或者缺课达到2次;
(5)未经所在学院批准而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6个计划学时。
二级:
(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2)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连续缺课达到4课时;
(3)未经所在系批准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4个计划学时。
三级:
(1)因教师(含实验课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虽未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任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缺课达到1课时;
(3)未经所在学院批准而随意删减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拖延进度)达2个计划学时;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
(5)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达到5分钟;
(6)教师上课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并发生声音讯号;
(7)教师请假但教务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空堂达到15分钟;
(8)教师未认真备课,造成变相空堂;
(9)教师因酗酒等原因在课堂失去自控能力;
(10)不按规定批改学生作业达班级人数的半数以上。
注: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实验等课程与课堂教学等同对待。
第三条 考试
一级:
(1)试卷在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无效;
(2)教师故意透露考卷内容,造成严重后果;
(3)监考教师不认真管理,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4)由于人为因素考卷未能及时送达,致使考试拖延达15分钟的;
(5)监考教师迟到达到5分钟。
二级:
(1)试卷内容严重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2)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内;
(3)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对作弊行为听之任之;
(4)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擅自提高(降低)成绩;
(5)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一个教学班级达到5人次的;
(6)因管理部门工作失误丢失学生考试成绩的。
三级:
(1)监考教师未能在考前10分钟前到达考场;
(2)监考教师擅离考场;
(3)监考教师在考试完毕回收试卷数与参考人数不相符;
(4)按规定应该集体阅卷,而擅自不参加集体阅卷;
(5)不按评分标准评分造成成绩失准,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或在学生成绩填报后更正学生成绩一个教学班级达到2人次的;
(6)对考试作弊学生袒护、说情,或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条 管理
一级:
(1)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私自涂改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
二级:
(1)审核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成绩管理严重出错并造成学籍管理混乱;
(3)课程安排严重出错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三级: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遇放假、临时性安排及全校性活动,通知及调度不及时,致使教学秩序混乱;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学生活动或抽调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而造成停课或学生缺课。
第五条 教材
一级:
(1)选择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教材;
(2)选择使用有严重错误内容的教材。
二级:
(1)未经校教材委员会批准擅自使用自编教材或向学生推销教材;
(2)因非客观因素开课2周后按种类计仍缺供教材10%(含10%)以上;
(3)使用内容陈旧、质量低劣的教材而影响教学。
三级:
(1)因学院(部)错报或漏报预订教材,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未拿到教材;
(2)单课教材错购或需报废,价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
第六条 教学保障
一级:
(1)因严重失职造成教学用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火灾等事故;
(2)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食堂餐饮引起师生食物中毒并无法上课。
二级:
(1)非不可抗力因素使班车晚到或早发,致使授课教师迟到达5分钟;
(2)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中断;
(3)由于教具和实验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及教学效果;
(4)水、电、气、黑板、桌椅的供给或修缮未能及时完成,影响了正常上课或上课效果。
三级:
(1)已到上课及考试时间,教室(器材室)还未开门;
(2)由于喧闹、噪声等致使上课无法正常进行;
(3)由于生活保障的失误影响正常教学。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做好记录,报告有关领导,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做出认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报全院。
第八条 一级教学事故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者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扣发半年津贴,对其他有关人员视责任分别处理。
第九条 二级教学事故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
第十条 三级教学事故分别由学校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不报者,或教学检查人员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按渎职行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