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及时准确的掌握学校教学状况,维护和保障教学秩序的稳定,决定实施听课制度,并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领导、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部)负责人。
第二条 听课时数要求校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教学管理部门、学院(部) 负责人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
第三条 听课人按学校课程表安排自行选择听课班级和任课教师,课前可不通知听课班级和任课教师。
第四条 听课人应填写《听课记录表》,对听课过程作完整的记录,课后及时与被听课人交流沟通,并提出评价意见。听课人还应主动了解、收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条件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将信息及时反馈到教务处。
第五条 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表》应于学期结束前由各单位集中送交教务处,并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教务处应做好有关配套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并整理听课人反馈的信息报送分管院长。
2019年7月